官方確認的結果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二審判決維持確定;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可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8 月。
台灣讀者先帶走什麼
台灣企業不能因為工具叫 AI 或 Deepfake,就把肖像、聲音、個資與內容責任當成新法出來後才需要處理。
先講結論
這不是「沒有 AI 專法,所以拿他沒辦法」的案件。
法院看的不是工具名稱,而是具體做了什麼:是否蒐集、處理與利用他人的可識別資料,是否製作足以損害名譽的不實內容,是否散布猥褻影像,以及是否藉此營利。Deepfake 是手段,既有法律仍然會進場。
案件發生了什麼
新北地檢署的起訴資料記載,被告使用 Deepfake 技術,將多名被害人的臉部合成到成人影片,再透過網路銷售與散布。素材並不是被害人同意拍攝或授權使用的真實性影像,而是以技術製造出的不實內容。
案件經二審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 2024 年 5 月 8 日駁回上訴,刑事判決確定。
官方已確認
臺灣高等法院依犯行當時有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誹謗及妨害風化等規定處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可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8 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代表這個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已確定。另有被害人分別提出民事求償,但每一件民事裁判的當事人、金額與確定狀態都要分別核對,不能直接把媒體報導中的數字加總成「本案總賠償」。
為什麼沒有 AI 專法仍然能處理
AI 不是責任的起點,行為才是。
- 臉部影像可以涉及可識別個人的資料與人格利益。
- 把某人的臉合成到不實性影像,可能傷害名譽與人格權。
- 製作、販售與散布內容,還要看妨害風化、性影像與其他刑事規定。
- 若拿來詐騙、廣告或冒名,也可能再牽涉詐欺、消保或公平交易問題。
本案發生時間早於後續相關修法,因此法院依行為時有效法律判斷。今天遇到新案件,仍應依行為時間與最新有效法規重新確認。
企業現在應該怎麼做
影像、聲音與數位分身專案不能只拿到一句「本人同意」。授權至少要寫清楚:使用哪一批素材、要生成什麼、在哪些平台發布、使用多久、能否交給供應商、能否再訓練、能否改作,以及本人撤回時怎麼處理。
如果內容可能讓觀眾誤認本人真的說過或做過某件事,應把標示、人工審核、申訴與快速下架列為上線條件。企業也要保存授權、提示詞或生成紀錄、審核版本與發布紀錄,否則出現爭議時很難證明當時的使用邊界。
這個案件不代表什麼
本案不代表《人工智慧基本法》直接設了一個 Deepfake 刑責,也不是「AI 基本法首宗判刑」。它說明的是:AI 造成的侵害,可能先由既有法律處理。
它也不代表所有濾鏡、換臉、戲仿或授權的數位分身都違法。實際仍要看授權、內容、目的、散布方式、受眾、是否營利、是否造成誤認,以及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
常見問題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台灣沒有專門的 Deepfake 法,就不能處罰嗎?
不是。要看具體行為是否落入個資、名譽、性影像、妨害風化、詐欺或其他既有法律。本案法院就是依犯行當時有效的既有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定讞,是否代表所有 Deepfake 都會判一樣?
不代表。仍要看使用目的、內容、散布方式、被害人數、是否營利、行為時間與當時有效法律。這個案件只能說明具體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條既有法律。
企業使用換臉或數位分身前,最少要做什麼?
先取得可證明的本人授權,寫清楚用途、素材、平台、期間、地區與可否再利用,並建立撤回、下架與申訴流程。
來源與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