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中國子公司可以把資料送到台灣 AI 嗎?
- 中國員工履歷傳回台灣算資料出境嗎?
- 資料留在中國、台灣遠端查詢算不算出境?
- 中國個資出境的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與認證怎麼分?
- 使用中國模型是否等於中國資料出境?
行動清單
- 畫出資料從中國境內系統到台灣、第三地 AI、API、日誌、備份、支援與遠端管理的完整路徑。
- 把一般資料、個人資訊、敏感個人資訊、可能的重要資料與核心資料分開,並確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與重要資料處理者身分。
- 以當年 1 月 1 日起的自然人數量、資料類型與實際接收方重算現行門檻,不沿用舊摘要。
- 逐一判斷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認證、特定例外與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不用一個門檻取代全部分析。
- 對個人資訊留存目的、必要性、最小化、告知、單獨同意或其他合法基礎、影響評估與權利管道。
- 審查境外接收方與複委託者的保存地點、期限、再轉移、權限、安全、刪除、事故與終止處理。
- 同時回到台灣個資法、營業秘密、客戶契約與產業規範,避免只做中國端程序。
先講結論:先看資料從哪裡出去
「用了中國 AI」和「中國資料出境」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資料原本在台灣收集,由台灣公司送進中國供應商的雲端工具,首先要處理台灣個資國際傳輸、營業秘密、契約、資安與供應商資料流;不能只因模型是中國的,就直接說已發生中國資料出境。反過來,中國子公司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履歷、客戶資料、客服錄音或工廠資料,被送到台灣總部、第三地 AI 供應商,或由境外人員遠端調取,才是這頁要處理的核心。
所以第一個問題不是「這款 AI 能不能用」,而是:哪一個中國境內主體,在什麼業務中收集或產生了哪些資料,之後由誰、從哪裡、用什麼方式取得。
五種常見情境要分開
| 情境 | 本頁的第一步判斷 | 不能直接推論 |
|---|---|---|
| 台灣員工把台灣客戶資料送進中國 AI 雲端 | 先查台灣個資國際傳輸、供應商資料流、契約與後續中國處理 | 使用中國模型就自動等於中國資料出境 |
| 中國子公司把求職者履歷送到台灣 HR AI | 中國境內個人資訊向境外提供,查必要性、最小化、接收方與出境機制 | 同集團或招聘用途就一定可直接傳 |
| 中國客服錄音送到海外模型做摘要 | 盤點可識別內容、敏感性、數量、API 日誌、保存與下游接收方 | 只是做摘要就不算個人資訊處理 |
| 資料留在中國資料庫,台灣總部遠端查詢 | 官方問答把境外發生的查詢、調取、下載、導出列為出境情境 | 檔案沒有搬離中國機房就一定不算出境 |
| 模型部署在中國本地 | 查更新、遙測、技術支援、境外帳號、備份、日誌與 API | 寫著本地部署就一定沒有跨境或其他資料義務 |
2025 年 10 月網信辦官方問答把遠端存取講得很清楚:資料存於中國境內,但境外機構、組織或個人在境外查詢、調取、下載、導出,仍是資料出境情境;若境外機構人員實際人在中國境內操作,且資料沒有傳往境外,該問答則不把它列為出境。實務上要保留操作地點、帳號、權限、網路路徑與下載紀錄,不能只看伺服器位置。
官方已經講到哪裡
先把文件位階分開,才不會拿一則問答覆蓋法律或把舊門檻當成現行答案。
| 文件 | 類型與狀態 | 這頁怎麼用 |
|---|---|---|
| 個人信息保護法 | 法律,2021-11-01 施行 | 個人資訊跨境的條件、告知、單獨同意、影響評估與境外接收方保護基準 |
| 數據安全法 | 法律,2021-09-01 施行 | 中國境內資料處理、分類分級與重要資料安全的上位基礎 |
|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 | 部門規章,2022-09-01 施行 | 安全評估的範圍、風險自評估、申報資料與境外接收方責任 |
| 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 | 部門規章,2023-06-01 施行 | 符合條件時的標準合同、影響評估與備案程序 |
| 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 | 部門規章,2024-03-22 施行 | 現行門檻、例外與三種出境機制的主要分流;與舊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 |
| 第三版申報指南 | 官方辦事指南,2025-06-27 發布 | 申報材料、線上申報與評估結果延長的操作依據,不是新法律 |
| 2025/2026 資料出境問答 | 官方問答 | 說明遠端存取、HR、求職履歷、必要性、單獨同意與機制銜接,不是另立一部法律 |
| 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 | 部門規章,2026-08-20 施行 | 重要資料處理者年度風險評估與報送的另一條線,不取代資料出境程序 |
2022 年安全評估辦法與 2023 年標準合同辦法仍是現行制度的一部分,但 2024 年規定明文說,舊規定與它不一致時適用 2024 年規定。公司若只拿舊簡報上的數字判斷,最容易在這裡出錯。
現行機制先用這張表初篩
下面只是一張初篩表,不能取代重要資料認定、例外、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或產業規則。
| 資料處理者與資料 | 2024 年規定的初步分流 | 還要再查 |
|---|---|---|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 | 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 | 是否落入特定例外、產業要求與實際資料範圍 |
| 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提供重要資料 | 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 | 是否已被主管部門/地區告知或公開發布為重要資料 |
| 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自當年 1 月 1 日起累計提供 100 萬人以上非敏感個人資訊,或 1 萬人以上敏感個人資訊 | 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 | 例外、數量口徑、接收方與持續出境範圍 |
| 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10 萬人以上但未滿 100 萬人的非敏感個人資訊,或未滿 1 萬人的敏感個人資訊 | 標準合同或個人資訊出境認證 | 例外、影響評估、備案/認證與後續變更 |
| 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不滿 10 萬人的非敏感個人資訊 | 在不含重要資料且符合規定時,可免三種出境機制 | 告知、同意或其他合法基礎、影響評估、必要性、最小化與安全仍須另查 |
重要資料沒有一個可直接套在所有產業的通用欄位表。2024 年規定說,處理者應依相關規定識別、申報重要資料;但尚未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公開發布為重要資料時,不需要自行把資料當成重要資料申報出境安全評估。這不等於企業可以忽略資料分類,而是應保留查過哪些產業目錄、主管機關通知與資料項目的紀錄。
豁免的是機制,不一定是全部義務
2024 年規定列出特定跨境合同、跨境人力資源管理、緊急保護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部分不含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的國際業務,以及一定數量以下非敏感個人資訊等情境。這些條件可能讓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與認證三種機制免除,但不能直接改寫成「完全免合規」。
以人力資源為例,規定要求依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且確有跨境管理必要。2025 年 10 月官方問答又提醒,身分證、護照、銀行帳戶是否確屬必要,仍要逐項依目的直接關聯與最小化判斷。
求職者履歷也不能和既有員工資料直接混用同一答案。2026 年 7 月問答指出:境外總部或關聯機構不參與錄用決策時,履歷出境不具必要性;若直接參與決策,仍要把人數與欄位縮到最小,再依法採安全評估、標準合同或認證等機制,並處理告知、個人單獨同意與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AI 工具要盤點的不只提示詞
一套 AI 流程可能同時把資料放進多個位置:
- 提示詞、上傳檔案、圖片、音訊、影片與批次資料集。
- API 請求、錯誤重送、輸入/輸出日誌、監控、遙測與客服工單。
- 向量資料庫、RAG 索引、快取、備份、災難復原與測試環境。
- 供應商管理員、複委託者、技術支援與集團遠端管理帳號。
- 模型微調資料、評測樣本、人工標註與後續再轉移。
這些項目不會因為用了 AI 就全部自動成為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但它們都是資料流圖應先問的節點。公司只審查主聊天視窗,卻漏掉日誌、備份或遠端支援,最後算出的接收方、數量與保存期就可能不完整。
2026 年新風險評估規則是另一條線
《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於 2026 年 8 月 20 日施行。它要求重要資料處理者每年度進行風險評估,並在完成後 20 個工作日內依主管部門要求報送報告;一般資料處理者則是鼓勵至少每 3 年評估一次。
這是中國境內網絡數據與重要資料處理的風險評估制度。它和「資料要送出境時,是否需要申報安全評估」不是同一個程序。若中國子公司同時是重要資料處理者又有資料出境,兩條線都可能需要盤點,不能拿完成其中一份報告替代另一條義務。
台灣總部也要做自己的那一半
中國端流程完成,不代表台灣端自然完成。台灣總部接收、委託 AI 處理或再利用資料時,仍要依實際情況檢查個人資料保護法、資料的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委外監督、安全措施、當事人權益及產業限制。台灣個資法 2025 年 11 月 11 日修正的部分條文施行日期仍未定,不能把待施行內容當成現行義務。
若資料含未公開報價、原始碼、製程、客戶名單或第三方保密文件,還要回到AI 營業秘密與公司資料和契約判斷。企業可先用企業 AI 資料分級表記資料、工具、接收方與核准人,再把跨境條件補進企業 AI 使用規範範本;這些是內控工具,不是法律核准證明。
如果還不確定公司和中國市場的連結,可先回到中國 AI 法規總覽分清楚境內公眾服務、資料出境、生成內容標識與公司角色。若問題只是台灣公司能否使用某一款工具,則先看公司可以用 DeepSeek 嗎?,不要把工具名稱直接當成跨境結論。
上線前七步
- 畫出來源與去向:中國哪個系統、哪個資料表、哪個 API,會被台灣或第三地的誰取得。
- 分清資料:一般資料、個人資訊、敏感個人資訊、可能的重要資料、核心資料與營業秘密分開記。
- 確認主體: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重要資料處理者、境內處理者、境外接收方與複委託者分開。
- 重算數量與例外:用當年 1 月 1 日起的實際自然人數量、敏感性、必要性與場景核對現行規定。
- 決定機制: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認證、特定例外或負面清單都要留下選擇理由。
- 補其他義務:告知、單獨同意或其他合法基礎、影響評估、安全、最小化、契約與權利管道逐項完成。
- 保留證據與複查:保存官方版本、資料流、條款、核准、日誌、申報/備案/認證、刪除與事故紀錄;CAC 新問答、門檻、負面清單或接收方變動時重判。
現在不能講太滿的地方
若公司無法確認資料是否在中國境內營運中收集或產生、是否含敏感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自然人數量、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身分、實際操作地點、境外接收方與再轉移路徑,就不應先下「可以傳」或「完全不適用」的結論。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汽車、金融、醫療、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與其他產業規則,也可能改變個案答案。
常見問題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公司用了 DeepSeek 或其他中國 AI,就算中國資料出境嗎?
不能只看模型名稱。若資料在台灣收集,只從台灣送往中國服務,首先是台灣個資國際傳輸、營業秘密、契約與供應商資料流問題;是否另進入中國規範,要再看服務、資料與後續處理。中國資料出境的核心問題,是中國境內營運中收集或產生的資料是否被提供或開放給境外。
中國子公司把履歷送回台灣總部的 HR AI,可以直接傳嗎?
不能直接假設可以。2026 年 7 月網信辦問答要求先看境外總部是否參與錄用決策、傳送與招聘的關聯、涉及人數與欄位是否最小必要,再依現行規定判斷安全評估、標準合同或認證,並處理告知、個人單獨同意與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資料留在中國機房,只讓台灣總部遠端查詢,也算出境嗎?
可能算。2025 年 10 月官方問答說明,資料存在境內,但境外機構、組織或個人在境外查詢、調取、下載、導出,屬於資料出境情境。若境外人員人在中國境內操作,且資料沒有傳到境外,該問答則說不屬於資料出境。仍要依實際位置、權限與傳輸紀錄確認。
少於 10 萬人,就不用處理中國資料出境合規嗎?
不是。對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而言,不滿 10 萬人的非敏感個人資訊在符合條件時,可免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與認證三種機制;但重要資料、敏感個人資訊、特定例外條件,以及告知、同意、影響評估、安全與最小化仍要分開看。
同一企業集團內部傳資料,有自動豁免嗎?
沒有一個只因同集團就全面豁免的答案。跨境人力資源管理有特定條件,仍要看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是否確有必要及最小範圍;求職者履歷、客戶資料、客服錄音或工廠資料也不能一律套用員工資料情境。
把模型部署在中國本地,就一定沒有資料出境嗎?
不一定。純本地且沒有境外連線,可以改變跨境路徑;但更新、遙測、技術支援、遠端管理、備份、API、日誌或境外集團權限仍可能形成出境。即使沒有出境,也還要處理中國境內的個人資訊、重要資料、網絡數據安全與契約要求。
來源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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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8-23開啟
- 06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指南(第三版)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8-23開啟
- 07數據出境安全管理政策問答(2025 年 10 月)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8-23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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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網絡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 查證 2026-08-23開啟
- 10個人資料保護法台灣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證 2026-08-23開啟
- 11營業秘密法台灣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證 2026-08-23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