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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主題整理查證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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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AI 法規:台灣公司進中國市場先看什麼?

從台灣公司角度整理中國生成式 AI 服務、資料出境、生成內容標識與執法訊號,先分市場、服務角色與資料流,不把模型來源當成唯一答案。

更新
2026-09-15
來源狀態
中國網信辦與最高人民法院核心官方來源已於 2026-09-15 查證;法律、部門規章、司法裁判指導文件、跨境資料規定、強制標準、官方問答與執法訊號分開,仍需依市場、角色、資料流與契約判斷

常見問題

  • 中國 AI 法規對台灣公司什麼時候有關?
  • 台灣公司進中國市場要先看哪些生成式 AI 規則?
  • 中國 AI 服務、內容標識與資料出境怎麼分?
  • 只在台灣使用中國模型,和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差在哪?

行動清單

  • 先畫四條線:服務對象與市場、公司角色、資料來源與去向、內容生成與傳播平台。
  • 把中國生成式 AI 服務規則、資料出境規定、內容標識辦法、強制性標準、官方問答與執法分欄記錄。
  • 中國境內資料送往台灣或第三地前,盤點個人資訊、敏感個人資訊、重要資料、數量、必要性、接收方與告知方式。
  • 對外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前,確認內容治理、訓練資料、投訴處理、標識、備案或安全評估等當日要求。
  • 把官方網址、文件版本、工具與模型版本、資料流、核准人、契約、日誌與事故處理方式留存。
  • 可能發生中國市場爭議時,另留權利人通知、處置時點、訓練資料來源、模型與輸出版本、提示詞、重複測試、人工確認與提交法院前的查證紀錄。

先看市場與服務角色,不要先看模型是哪國

先講結論:台灣公司進中國市場,真正要先拆的是「有沒有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資料從哪裡來、要送到哪裡」「生成內容在哪裡發布」「公司在流程裡扮演什麼角色」。中國 AI 規則不是一個只要看模型名稱就能回答的問題;同一個模型,內部研究、企業內部工具、對中國客戶提供 API、在中國平台發布生成內容,可能落在不同的規則和證據門檻。

情境 先查什麼 不要直接推論
台灣內部使用中國模型 供應商條款、資料流、台灣個資/營業秘密/資安與契約 模型是中國的,就自動受中國所有 AI 規則管;或本地部署就沒有風險
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 服務範圍、提供者角色、內容治理、訓練資料、標識、投訴、安全評估與備案 公司在台灣,所以中國境內公眾服務規則都不用看
中國子公司或中國境內團隊資料送台灣/第三地 個人資訊、敏感個人資訊、重要資料、必要性、最小化、告知、單獨同意與跨境機制 集團內傳送就自然不算出境,或低於某個門檻就完全沒有其他義務
AI 圖片、影片、聲音或文字上中國平台 服務提供者、平台傳播者、內容發布者、顯式/隱式標識與平台規則 在台灣製作就一定不需要中國平台或內容標識要求

官方已經講到哪裡

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官方文字把核心範圍寫成:利用生成式 AI 技術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文字、圖片、音訊、影片等內容的服務;同一條也說,未向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的研發或應用,不適用該辦法的這一範圍。這是市場與服務角色 gate,不是「只要用了中國模型就一律適用」。

辦法同時要求提供者注意訓練資料合法來源、智慧財產權、個人資訊、服務透明度、輸入與使用紀錄保護、生成內容標識、投訴處理,以及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服務所涉及的安全評估與算法備案。這些是提供服務時要進一步拆解的官方要求,不等於每個台灣內部使用者都要承擔同一套提供者責任。

資料部分要另開一條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把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資料處理活動納入規範,資料處理包含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與公開;它是上位法律背景,不能用一張 AI 產品清單取代。

《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自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布施行,分開處理重要資料、個人資訊與不同跨境情境。官方規定列出部分國際貿易、跨境運輸、學術合作、跨國生產製造與市場營銷資料,在不含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時,可免申報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與認證;也列出個人資訊數量、敏感性、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身分與其他情境的分流。這些門檻不能脫離資料類型、來源、目的與接收方單獨使用。

2026 年 7 月 24 日網信辦官方問答進一步用招聘履歷說明:中國境內求職者資料要送到境外總部或關聯機構時,要從招聘關聯度、自然人數量、資料項目範圍與境外機構是否參與錄用決策判斷必要性;符合條件時,仍要依資料出境規定處理告知、個人單獨同意、影響評估與安全評估、標準合同或認證等機制。這是很適合台灣企業拿來畫資料流的官方例子,但不能當成所有跨境資料的單一答案。

若公司已經有中國子公司、境內員工、客戶、客服、工廠資料或境外遠端存取,接著看中國資料出境與 AI 工具。該頁用現行門檻、例外、遠端存取與 AI 資料流做分流,不把「用了中國模型」誤當成「中國資料出境」。

內容標識另有自己的位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與配套強制性國家標準自 2025 年 9 月 1 日同步施行,官方區分顯式標識與檔案元資料中的隱式標識,並說明服務提供者、內容傳播服務者與應用程式分發平台的不同責任。這是特定網路資訊服務情境的管理規則,不能把「AI 生成」三個字直接等同於所有台灣內容都要使用同一格式。

2026 年 4 月網信部門公布對「剪映」等平台未有效落實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處置;2026 年 7 月專項行動又把模型備案、平台安全審核、資料投毒與內容標識列為治理重點。這些是執法與監管訊號,能提醒產品團隊要留證與複查,但不是另一部統一的 AI 法。

若產品已確定要處理中國市場的生成、下載、傳播或 App 上架流程,可接著看中國 AI 生成內容標識:台灣公司進中國市場要準備什麼?。該頁把管理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官方問答與執法分開,並用服務角色、輸出與傳播路徑整理,不用一個「AI 生成」標籤代替全部判斷。

2026 年 9 月的法院意見,補上了「發生糾紛後怎麼看」

最高人民法院於 2026 年 9 月 7 日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法發〔2026〕10 號),共 24 條。它整理的是法院審理涉 AI 糾紛時,如何把現有民法典、個人資訊、產品、消費、智慧財產與訴訟規則用到具體爭議;它不是新的全國 AI 專法,也不是一件已經判決的個案。

意見說明,一般侵權責任原則上仍看過錯,除非法律另有無過錯或推定過錯規定。法院可考量 AI 使用情境、自主程度、風險、透明度、風險控制措施與當事人控制能力。這代表台灣公司若在中國市場提供 AI 產品或服務,不能只留最終輸出;產品用途、權限、警示、測試、人工覆核、申訴與版本紀錄,可能一起影響責任判斷。

爭議類型 意見提供的觀察方向 台灣公司要留什麼 不要講太滿
一般侵權與產品責任 看過錯、使用情境、自主程度、透明度、風險控制與控制能力;產品責任部分聚焦有實體載體的 AI 產品 預定用途、風險測試、警示、事件紀錄、更新與召回流程 不能把所有純軟體或 AI 服務一律說成同一種產品責任
人格權與個人資訊 涵蓋臉部、聲音、已故者形象、隱私與個資;依法公開的個資也要看合理範圍、明確拒絕與重大影響 資料來源、使用目的、拒絕機制、同意或其他法律依據、影響評估 公開可取得不等於可以無限制訓練或再利用
平台與服務提供者 收到權利人通知後是否採取必要措施,會影響責任判斷 通知內容、收件時間、審查、下架/限制、回覆與復原紀錄 不能把平台責任簡化成一收到通知就必然負全責
著作權與訓練資料 可看開發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行為、訓練資料來源證據與實質相似 資料授權、來源清單、模型版本、提示詞、輸出與重複測試 官方答問明說,AI 生成內容可否受著作權保護、未經許可訓練的性質等爭議,本次未作規定
AI 生成證據與法院文件 看真實性、完整性、提示詞、可重複性與模型因素;向法院提交的 AI 輔助材料要人工核實並揭露 原始檔、提示詞、時間、模型版本、雜湊、重複測試、人工核實與揭露 AI 輸出不是因為附上截圖或標示工具名稱就當然可信

這份意見補的是「糾紛與舉證」視角,不會取代前面的市場、服務角色、資料出境、內容標識與產業規則。企業可用它反向檢查:今天留下的資料,日後能不能說明誰控制系統、誰收到通知、做了哪些處置,以及送進法院或主管機關前有沒有人查證。

中國文件位階要分開

文件或訊號 類型 本輪可確認的狀態 台灣公司怎麼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部門規章/行政管理措施 2023-08-15 施行 先判斷是否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再拆提供者責任與安全程序
數據安全法 法律 2021-09-01 施行 作為中國境內資料處理與資料安全的上位背景,不用 AI 名稱取代資料分類
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 跨境資料規定 2024-03-22 施行 依重要資料、個人資訊、敏感性、數量、接收方與例外/機制分流
2026 年 7 月數據出境問答 官方問答 2026-07-24 發布 用招聘履歷案例理解必要性、最小化與單獨同意;不把問答當成新法律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 行政管理措施 2025-09-01 施行 分顯式、隱式標識與服務角色,和平台上架、傳播規則一起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 強制性國家標準 2025-09-01 同步施行 進一步看標識的技術與檔案元資料要求,不和推薦性指南混稱
2026 年標識處置與 AI 應用專項行動 執法/監管訊號 2026-04、2026-07 官方發布 作為產品治理與複查訊號,不延伸成所有公司已被同樣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涉 AI 糾紛案件意見 司法裁判指導文件 2026-09-07 發布,法發〔2026〕10 號 反查責任、權利通知、訓練資料、輸出與證據留存;不寫成新法律或個案判決

台灣公司現在可以先做的事

  1. 先畫一張市場與角色圖:服務誰、在哪裡上架、誰是提供者、誰是平台、誰做最後決策。
  2. 把資料分成中國境內收集的個人資訊、敏感個人資訊、可能的重大/重要資料、一般業務資料與公開資料,再標出接收方、目的、數量與保存方式。
  3. 對中國境內資料送往台灣或第三地的流程,保留必要性、最小化、告知、單獨同意、影響評估與跨境機制的判斷紀錄;不要只留一句「集團內部傳輸」。
  4. 對外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或把生成內容放上中國平台前,查當日內容治理、標識、平台、備案/安全評估與投訴處理要求。
  5. 把模型與工具版本、官方網址、條款、API 端點、資料流、權限、日誌、人工覆核與停用回復流程一起存檔,並排定中國官方來源兩週複查。
  6. 可能發生中國市場爭議時,另外保留權利人通知與處置時間、訓練資料來源、提示詞、輸出、模型版本、重複測試與人工核實;法院文件若使用 AI 輔助,也要先核實並依要求揭露。

如果要先做一個低風險版本,可以從公開資料或假資料開始,用受控工具測試輸出與標識,再逐步決定是否需要真正的中國市場、跨境資料或對外生成服務。這不是合規保證,而是讓公司先把角色、資料和證據說清楚。

是否進中國市場之前,台灣公司的資料、權限、內容和對外交易基線仍要先補齊;可先看台灣已有 AI 基本法,公司還要看哪些規範?,再把中國市場、境內公眾服務、跨境資料與平台角色加到同一張盤點表。

若公司也在評估日本或韓國,可用台灣、中國、日本、韓國 AI 法規比較分清四地的市場 gate、法律位階、標識、資料與高影響問題,再回到本頁處理中國境內公眾服務;不能把日本指引或韓國寬限直接套成中國規則。

現在不能講太滿的地方

本頁不把中國規則寫成「所有台灣公司都直接受管」,也不把模型國籍當成適用性的唯一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答問也明確說明,AI 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未經許可使用作品作為訓練資料的行為性質等爭議,本次意見未作規定;不能拿這份文件宣稱中國已經一次解決所有 AI 著作權問題。中國市場、平台、資料出境、產業主管機關、供應商契約與執法狀態都可能變動;若官方來源、版本或服務角色無法確認,應保留資料缺口並在上架、簽約、跨境或訴訟前重新查證。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01

台灣公司只在台灣內部使用中國模型,也會直接適用中國生成式 AI 服務規則嗎?

不能只看模型或供應商所在地判斷。中國官方辦法的文字範圍聚焦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若公司只在台灣內部使用,仍要檢查供應商條款、資料是否送往境外、台灣個資與營業秘密,以及契約或產業規範,但不能把中國境內公眾服務的全部義務直接套上。

02

台灣公司把 AI 服務提供給中國境內使用者,要先看什麼?

先確認服務是否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文字、圖片、音訊或影片,公司的角色是提供者、平台、API 供應商或部署者,再檢查內容治理、訓練資料、個人資訊、投訴處理、標識、必要的安全評估與備案等要求。不能只用『模型在海外』或『公司在台灣』作結論。

03

中國子公司把員工履歷送回台灣的 AI 工具,可以直接傳嗎?

不能直接假設可以。2026 年 7 月中國網信辦問答要求從招聘目的關聯度、自然人數量、資料項目範圍與境外總部是否參與錄用決策判斷必要性,並依資料出境規定處理告知、個人單獨同意、影響評估及適用的安全評估、標準合同或認證。

04

在台灣做的 AI 圖片放到中國平台,是否一定要做中國標識?

要先看平台、服務角色、內容生成與傳播情境是否落入中國標識辦法及配套標準的適用範圍。官方規則區分顯式與隱式標識,也要求平台與相關服務者負擔不同責任;不能把台灣一般內容的現況直接推成中國市場的答案,也不能反過來因為在台灣製作就忽略上架平台要求。

05

公司使用 DeepSeek 就等於已經進入中國 AI 法規範圍嗎?

不等於。DeepSeek 或其他模型名稱只是工具線索,真正要核對的是服務對象、資料來源與去向、是否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內容是否在中國平台傳播、公司角色及契約。台灣公司仍要先看台灣的個資、營業秘密、資安與產業規範。

06

最高人民法院的涉 AI 糾紛意見,是中國新的 AI 法或一個已判決案件嗎?

都不是。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於 2026 年 9 月 7 日發布的司法裁判指導文件,目的是指導法院依現有民法典、個資、消費、產品、智慧財產與訴訟規則處理涉 AI 糾紛;它不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新法律,也不是針對單一當事人的個案判決。官方答問並明說,AI 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未經許可訓練的行為性質等爭議,本次意見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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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筆來源
  1. 0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 / 查證 2026-09-15開啟
  2. 02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9-15開啟
  3. 03數據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規問答(2026 年 7 月)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9-15開啟
  4. 04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國人大網 / 查證 2026-08-18開啟
  5. 05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 / 查證 2026-08-18開啟
  6. 06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答記者問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8-18開啟
  7. 07網信部門依法查處生成合成內容標識違法問題網站平台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9-15開啟
  8. 08中央網信辦深入開展清朗整治 AI 應用亂象專項行動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9-15開啟
  9. 0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 查證 2026-09-15開啟
  10. 10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意見答記者問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 查證 2026-09-15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