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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主題整理查證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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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 AI 審履歷、管員工要注意什麼

AI 篩履歷只看前 20% 就算人工審查嗎?整理台灣就業平等與個資底線、美國身障指引、歐盟高風險時程和職場情緒推斷禁令,附人資覆核與供應商查問重點。

更新
2026-09-27
來源狀態
2026-09-27 重查美國 EEOC 視覺障礙指引第 16、17 問及 DOJ AI 招募指引,修正失效引用與對應例子;其餘官方法規、和解及時程保留 2026-09-08 查證日。個資法部分修正待施行,指引、法律、適用日與本站建議分開

常見問題

  • AI 可以自動刷掉求職者嗎?
  • 公司用 AI 評分、排班或監控員工要注意什麼?
  • 買外部 HR AI 工具,雇主還要負責嗎?

行動清單

  • 寫清楚 AI 用在招募、排班、績效、升遷、監控或解僱的哪一步。
  • 只使用和工作目的有關、必要且可說明的資料與評估條件。
  • 上線前用代表性案例測試錯誤率與不同群體是否受到不成比例影響。
  • 安排真的能改變結果的人工覆核,不要只做形式簽名。
  • 讓求職者或員工知道重要評估流程,提供合理調整、申訴與改正入口。
  • 要求供應商提供用途限制、資料處理、版本變更、測試與事件通知資料。
  • 每次重大模型、條件或資料變更後重新測試並留下紀錄。

先講結論

台灣公司使用 AI 審履歷、安排面試、排班、評分或監控員工,不能只看到「AI」兩個字就直接判定違法,也不能因為最後有主管簽名就當成沒有問題。

真正要看的是:AI 用了哪些資料和條件、會不會讓特定求職者或員工不公平地被排除、人工覆核能不能真的改變結果,以及當事人有沒有合理調整、申訴和改正的入口。

例如系統先淘汰 80% 履歷,主管只面試剩下的人;主管雖然有最後決定權,卻未必看得見前一步的錯誤。以下的覆核方法是本站依官方法源整理的實務建議,不是政府制式檢查表,也不能取代個案的適法性判斷。

先分清 AI 用在哪一步

使用位置 容易忽略的問題 上線前先問
摘要履歷、整理欄位 摘要漏掉資格或誤讀經歷 人能否回看原文並改正?
排名、自動淘汰 低分者從未被人看見 淘汰理由與職務有何關聯?誰能重新納入?
影像、語音面試評分 把說話方式或表情當成能力 是否測到真正工作能力?有無替代評估?
排班、績效、升遷 把代理指標當工作表現 指標是否必要?錯誤會如何影響待遇?
員工監控、情緒推斷 過度蒐集與跨境禁止用途 功能、資料和適用法是否先審過?

這是情境盤點,不是五種用途的合法/違法分類;同一套工具換了用途、資料或市場,就要重新判斷。

台灣官方已經確認什麼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要求雇主保障就業機會平等,不得因法定列舉特徵歧視求職者或員工,也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則規範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與升遷等階段的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待遇。

這些規則沒有因為公司把第一輪判斷交給 AI 就消失。如果工具用代理變數間接排除特定群體,或公司只看 AI 排名前 20%,仍要回頭檢查實際結果與雇主流程。

履歷、聯絡方式、面試影像、聲音、測驗、出勤、位置、績效和行為紀錄,也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個資法第 5、19、20 條提醒非公務機關要有特定目的與法定依據,蒐集、處理和利用不得超過必要範圍;實務上還要一起看告知、資料正確性、委外、安全措施與當事人權利。

截至 2026-09-08,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標示個資法部分修正尚未施行,不能因看到最新全文就把所有新條文當成現行義務。偏差測試也不是多收病歷、健康或其他敏感資料的通行證;先確認法律依據、必要性與保護方式,再決定要不要蒐集。資料欄位與用途可接著用企業 AI 資料分級表整理。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5 條把勞動權益、技能落差與就業轉銜列入政府政策方向。它不是一張「企業用了 AI 就合法」或「企業不能用 AI」的許可證;企業仍要回到現行勞動、就業平等與個資法規。

美國官方提醒什麼

美國不是用一部單一 AI 招募法處理全部問題。DOJ 的 2022 年 AI 招募指引從既有 ADA 要求出發,提醒雇主檢查工具是否排除有能力工作的身障者,並提供依法需要的合理調整。測驗應衡量職務所需能力,而非不相關的感官、操作或說話差異;採用其他公司的招募工具,也不會免除雇主避免歧視的責任。

DOJ 也明確標示該頁是非拘束性的指引,不是新的法律義務。對台灣公司來說,這些資料適合拿來檢查工具與流程;是否直接受美國法規範,仍要看雇用地點、公司角色與市場。

EEOC 的 2023 年視覺障礙指引第 16、17 問,進一步談到 AI 評估與替代測試。例如員工使用語音辨識工作,若演算法只用每分鐘鍵盤按鍵數評分,就可能低估其表現。文件提醒雇主說明評估方式與合理調整申請入口,並在不造成過度負擔等法定條件下處理替代評估。這是視覺障礙情境的技術協助,不是所有 HR AI 的完整規則,也不新增台灣法定義務。

本節於 2026-09-27 改引可讀的 EEOC 視覺障礙文件,並重查 DOJ 招募指引;原先引用的 EEOC 2022 年文件網址已失效,不再據以保留無法核對的聊天機器人例子。其他地區法規與時程的查證日期未因此一併更新。

美國 DOJ 另有一筆已生效的行政和解可看出實際風險:企業用 AI 產生招募廣告後,廣告出現未經法律允許的身分限制,責任不會因為文案由工具生成就消失。詳見AI 生成招募廣告歧視和解。

歐盟為什麼把 HR AI 當高風險

EU AI Act Annex III 把部分招募、履歷分析與篩選、候選人評估、升遷或終止、工作分派、員工監控與績效評估 AI 列入高風險類別。Article 6(3) 有條件式例外,例如特定程序或準備工作,但不能只靠「最後有人簽名」主張排除;同條另明定,Annex III 系統若進行自然人剖析(profiling),仍應視為高風險。

依目前歐盟官方時程,Annex III 高風險規則改為 2027 年 12 月 2 日適用。台灣公司若提供 HR AI 給歐盟客戶,應提早確認 provider / deployer 角色、資料治理、技術文件、人審、紀錄與申訴安排;只在台灣內部使用時,這些可作治理參考,不是台灣法律的直接答案。

高風險規則延期,不等於所有 HR 用途都在等待期。 Article 5(1)(f) 對職場與教育機構情緒推斷 AI 的禁令,已自 2025 年 2 月 2 日適用,醫療或安全理由有例外。功能如果涉及從人的生物特徵資料推斷情緒,應先檢查禁止用途,而不是只問高風險文件何時交;一般績效分析、影像紀錄與情緒推斷也不能不分功能混稱。適用角色與其他時程可回EU AI Act 台灣視角逐項確認。

若 HR AI 提供給韓國市場,另依當地法規確認角色。韓國現行 AI 基本法第 2 條把招募等重大權利義務判斷列入領域清單,還要一起看對生命、身體安全或基本權利的重大影響與風險,不能只憑「HR 工具」名稱定性。這不會取代台灣勞動法;先看韓國 AI 基本法總覽,再用韓國高影響 AI查確認程序與文件分工。

公司先做的六件事

  1. 先畫出決策流程,標出 AI 在哪一步影響誰。
  2. 刪掉和工作目的無關或無法說明的資料與條件。
  3. 用真實但妥善保護的案例測試錯誤與差別影響。
  4. 設定人工覆核、合理調整、申訴、改正與停用流程。
  5. 要求供應商交代資料處理、工具限制、版本和重大變更。
  6. 保存每次重要決定、覆核、異常與修正紀錄。

人工覆核要能留下什麼

建議選一項職務,把下面六個欄位放進現有流程;不必為了留證另存一整份敏感履歷。

  • 決策位置:AI 是摘要、排名、排除,還是直接改變排班/待遇?
  • 判斷依據:保留職務標準、工具版本、主要條件及結果,不把無法解釋的分數當理由。
  • 人能看什麼:覆核者能否看原始依據、被排除者及資料錯誤,而不只看推薦名單?
  • 人能改什麼:誰有權重新納入、改判、暫停自動決定;何時必須升級人資或法務?
  • 當事人入口:如何提出資料更正、評估困難或申訴;由誰接手、如何回覆?
  • 留證與刪除:記錄改判理由與處理結果,限制閱覽者並設定必要保存期限,不無限累積健康或影像資料。

向供應商至少問清楚:哪些功能會自動排除人、測試涵蓋哪些職務與限制、資料是否用於訓練或跨境處理、模型變更如何通知,以及公司如何匯出必要紀錄或停用功能。這些是採購查問建議,不是要求對方交出全部原始碼;需要落到內規時,可接企業 AI 使用規範範本。

現在不能講太滿的地方

目前不能只看工具名稱就判斷合法或違法,也不能把供應商宣稱的「無偏差」當成查證完成。偏差測試方法、資料、門檻、職務與實際結果都會影響判斷。

美國官方指引和歐盟高風險制度也不能直接套成台灣企業義務。跨境招募、海外員工、歐盟市場產品或重大勞資決定,應再依具體事實確認適用法與專業意見。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01

台灣公司可以用 AI 篩履歷嗎?

目前不能簡化成一律可以或一律不行。公司要確認篩選條件是否和工作有關、會不會造成就業歧視、履歷與測驗資料是否合法處理,並保留人工覆核與申訴管道。

02

用了外部 AI 招募工具,責任就由供應商負責嗎?

不能這樣假設。供應商要說明工具限制,但雇主仍要知道系統怎麼影響招募或管理決定,並保留測試、覆核、申訴與停用紀錄。實際責任仍要看契約、角色與個案。

03

美國 EEOC 或 EU AI Act 會直接管台灣公司嗎?

不一定。要看公司是否進入美國或歐盟市場、雇用當地人員、提供相關產品,或扮演當地法規下的角色。只在台灣使用時,可以參考治理方法,但台灣法律仍是第一層。

04

只讓 AI 排序、最後由人決定就沒有風險嗎?

不一定。若人只看 AI 排在前面的人,AI 仍可能實質影響結果。公司要檢查人工覆核是不是有效、能不能看見被排除者,以及是否有改正與申訴機制。

05

歐盟 HR 高風險 AI 規則延後,職場情緒推斷也能等到 2027 年嗎?

不能混為一談。Annex III 高風險規則的適用日為 2027 年 12 月 2 日,但 Article 5(1)(f) 的職場與教育機構情緒推斷禁令自 2025 年 2 月 2 日適用,醫療或安全理由另有例外。先確認功能與歐盟適用連結,不能把高風險延期當成所有用途都可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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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筆來源
  1. 01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查證 2026-09-08開啟
  2. 0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查證 2026-09-08開啟
  3. 03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證 2026-09-08開啟
  4. 04人工智慧基本法國科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查證 2026-09-08開啟
  5. 05EEOC:職場視覺障礙與 ADA,第 16、17 問(EEOC-NVTA-2023-3)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 查證 2026-09-27開啟
  6. 06Algorithm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in Hiring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查證 2026-09-27開啟
  7. 07Regulation (EU) 2024/1689EUR-Lex / 查證 2026-09-08開啟
  8. 08Regulation (EU) 2026/1744 - Digital Omnibus on AIEUR-Lex / 查證 2026-09-08開啟
  9. 09AI Act Implementation TimelineAI Act Service Desk / 查證 2026-09-08開啟
  10. 10DOJ:AI 招募廣告身分限制和解公告(26-190)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查證 2026-09-08開啟
  11. 11韓國 AI 基本法第 2 條:高影響定義與招募領域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 / 查證 2026-09-08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