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韓國 AI 基本法已經生效了嗎?
- 韓國 AI 法規對台灣公司什麼時候有關?
- 韓國 AI 基本法的域外適用怎麼判斷?
- 台灣公司何時要指定韓國境內代理人?
- 韓國 AI 基本法的寬限期代表什麼?
- 韓國高影響 AI、透明與生成內容標示怎麼判斷?
行動清單
- 先列出韓國市場連結:韓國使用者、當地客戶、上架平台、經銷商、API、資料流與契約。
- 逐一標明公司是產品或服務提供者、部署方、供應商、代理商,還是純粹使用工具的企業。
- 依法律第 4 條記錄境外行為是否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再逐條確認義務;不要只用公司所在地或介面語言作結論。
- 每年核對是否有韓國地址或營業所,以及總營收、AI 服務營收、韓國使用者日均與既往罰鍰是否碰到施行令第 29 條門檻。
- 對可能影響招募、信用、教育、醫療或其他重要權益的情境,保留用途、風險、測試、人工最終決定、異常處理與紀錄保存。
- 對直接提供的生成式 AI 服務,分開處理事前告知、服務內呈現、下載或分享後的標記,以及可能的深偽內容。
- 保留現行法、施行令、官方指引、產品版本、使用者介面、資料流、合約、責任分工與重新查證日期。
先分清楚:法律已生效,寬限不等於沒有規則
韓國 AI 基本法在 2026 年 1 月 22 日生效。官方法律資訊中心目前顯示的現行部分修正文本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適用;現行施行令頁面則顯示自 2026 年 8 月 20 日施行,並標示為其他法律修正。這些日期在說不同事情:不能把後續修正或施行令頁面日期混成「法律到 7 月或 8 月才生效」,也不能只憑頁面日期宣稱透明條文在 8 月 20 日全面改版。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說明,至少一年的寬限期,是把事實查核、調查與罰鍰的執行另作安排;在此期間,原則上不做一般性調查或處罰,只有重大損害生命、身體或基本人權等例外情況才會處理。這不是一張讓企業延後所有產品治理的免責卡,尤其不是把已生效法律、客戶要求或跨境市場判斷全部擱置。
什麼時候和台灣公司有關
韓國 AI 基本法第 4 條先畫出一條跨境邊界:即使行為發生在韓國境外,只要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仍可能適用。這表示公司、團隊或伺服器位在台灣,不能單獨排除韓國法;但「可能適用」也不等於法律裡每一項義務都自動落到同一家公司。還要回到個別條文,看公司是不是該條文所稱的 AI 業者、直接提供者或其他角色,以及產品、服務和風險情境是否符合條件。
因此,不要只因產品有韓文介面或用了韓國模型,就直接寫成「一定適用」;也不要只因交易在台灣簽約,就寫成「完全無關」。比較實用的第一步,是把韓國市場影響、公司角色和使用情境分開。
| 情境 | 先查什麼 | 不要直接推論 |
|---|---|---|
| 只在台灣內部用 AI 工具 | 是否真的沒有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也沒有韓國客戶、平台、資料或契約連結;台灣既有個資、資安、營業秘密與產業規則 | 工具或模型和韓國有關,就自動承擔所有韓國提供者責任 |
| 直接向韓國使用者提供 AI 產品或服務 | 公司是否是直接提供者、功能是否屬生成式或可能高影響、使用者告知與介面 | 公司在台灣,所以不用看韓國市場的角色與透明要求 |
| 以 API、白牌、經銷或供應鏈方式進韓國 | 合約如何分工、誰面對使用者、誰控制模型與輸出、誰保存紀錄 | 只要不是品牌首頁,就不需要確認責任與資訊流 |
| 招募、信用、教育、醫療等可能影響權益的功能 | 實際用途、影響程度、風險、人類最終決定、現行高影響細節 | 只因產品名稱含 HR、教育或 AI,就自動被認定為高影響 |
這一頁提供的是市場進入前的判斷地圖,不是對個別公司是否受韓國法律管轄的結論。跨境產品、資料、合約、代理與產業場景,仍要依事實與當日官方來源確認。
域外適用不等於每項義務都自動落下來
第 4 條回答的是「境外行為能不能進入這部法律的適用範圍」,不是一次替所有條文完成角色認定。台灣公司可以用兩層方式處理:
- 先看跨境連結: 產品、服務、API、經銷或資料處理是否實際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
- 再看個別義務: 公司在該功能中是開發、提供、部署、供應或單純使用角色;透明、高影響、安全等條文各自還有對象與條件。
例如,台灣企業只在內部使用第三方 AI 工具,和直接向韓國使用者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不宜因為都碰到 AI 就寫成同一種義務。反過來,服務由台灣遠端提供,也不能只用「沒有韓國公司」跳過市場、角色與使用者影響的判斷。
哪些境外業者要指定韓國境內代理人
法律第 36 條與施行令第 29 條要一起看。第一層是組織條件:公司屬 AI 業者,而且在韓國沒有地址或營業所。第二層是規模或既往裁罰條件:下列四項只要符合一項,就要進一步處理韓國境內代理人的書面指定與申報。
| 施行令第 29 條門檻 | 實務上要準備的資料 |
|---|---|
| 前一年度總營收至少 1 兆韓元 | 集團與法律實體口徑、前一年度財務資料、適用平均匯率 |
| 前一年度 AI 服務部門營收至少 100 億韓元 | AI 服務範圍、分部或管理帳、認列口徑與匯率 |
| 前一年年底往前 3 個月,韓國境內使用者日均至少 100 萬人 | 韓國使用者定義、去重與日均算法、期間與原始分析紀錄 |
| 曾受法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罰鍰 | 主管機關文書、程序狀態、改善與追蹤紀錄 |
外幣營收依前一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韓元。指定的人必須在韓國有地址或營業所;代理事項包括特定安全義務結果提交、高影響 AI 確認請求,以及第 34 條措施的履行支援。這不是一般商務代理的同義詞,也不能只簽一份名義文件:公司仍要確認申報、資料取得、文件更新與責任分工是否真的能運作。
若公司在韓國已有地址或營業所,或四項門檻都未達,不應把第 36 條寫成已確定需要指定代理人。不過,這也不代表其他透明、高影響或產業義務一併排除;各條文仍要分開判斷。
四種官方文件不混為一談
| 文件或安排 | 類型 | 本輪可確認的狀態 | 台灣公司怎麼用 |
|---|---|---|---|
| 韓國 AI 基本法 | 法律 | 2026-01-22 生效;官方目前顯示的現行部分修正文本自 2026-07-21 適用 | 先確認產品是否進入韓國市場與公司角色,不把所有內部使用當成同一類義務 |
| AI 基本法施行令 | 施行令 | 現行頁面顯示自 2026-08-20 施行,原因標示為其他法律修正;第 29 條已於 2026-09-18 另行核對 | 用來核對法律授權事項的操作細節,例如境內代理人門檻;不把頁面日期或草案當成特定條文已變更的證明 |
| MSIT 透明指引 | 官方指引 | 2026-01-22 發布,對應法律第 31 條的透明處理 | 直接提供生成式或高影響 AI 產品/服務時,按角色、介面與輸出方式安排告知與標記 |
| 至少一年寬限 | 官方執行安排 | 事實查核、調查與罰鍰的安排和法律生效分開 | 排進產品與證據修正時程,但不寫成法律未生效或所有要求都不存在 |
表中的法律、施行令、指引和執行安排,位階與效果不同。遇到具體上架、簽約、客訴或執法問題時,先回到現行法律與施行令,再看主管機關當日指南或通知,避免拿一則新聞稿取代法律條文。
高影響 AI:先看市場角色與是否真的落在範圍
韓國法律對高影響 AI 的重點,不是把所有 AI 工具貼上同一種標籤。官方說明提到招募、信用評估、醫療、教育、交通與公共服務等可能需要特別確認的場域,也提醒要依具體標準、風險,以及是否保留人類最終決定來判斷。這些是優先盤點訊號,不是只要落在某個產業名稱就已完成法律定性。
現行法律第 34 條列出的措施,包括風險管理計畫與運作、在技術可行範圍內說明輸出、判斷標準與訓練資料、使用者保護、人類管理與監督,以及文件製作和保存。對台灣公司的實務意思是:若產品直接走向韓國市場且可能影響人的權益,先把「誰作最後決定、出錯怎麼改、文件誰保留」做成可提出的紀錄,而不是只留供應商的行銷簡報。
HR AI 可先接著看AI 招募與員工管理風險。若產品真的要進韓國市場,再用韓國高影響 AI:台灣公司怎麼判斷與留證?逐項檢查法定領域、風險、自評、確認程序、人類監督、公開與五年保存;不要用台灣勞動法或歐盟分類直接替代韓國的市場與角色判斷。
透明與生成內容:先問誰直接提供服務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的透明指引,先處理的是直接向使用者提供 AI 產品或服務的業者;國際公司若直接向韓國使用者提供,也在需要確認的範圍。反過來說,企業只是把 AI 工具用於工作或創作,並不宜不分角色直接當成同一種服務提供者。
指引把兩件事分開:高影響或生成式 AI 產品與服務的事前告知,以及生成結果的標記。服務介面內可以依使用者理解採用合適的視覺或介面訊號;若內容被下載、輸出或分享,則要另外看明顯的視覺/聽覺識別或可機讀的中繼資料。深偽內容的可辨識標記又是更需要另行確認的一層。這些是官方指引的實作方向,不是把所有台灣內容一律套上一種固定文字。
如果目前先在處理一般公開內容,可對照AI 生成內容一定要標示嗎?;若產品直接向韓國使用者提供生成式 AI,則用韓國生成式 AI 透明義務把事前告知、服務內呈現、下載分享、機器可讀標記與擬真內容逐項測試。
台灣公司現在先做六件事
- 畫市場與角色圖: 記下韓國使用者、客戶、上架平台、經銷商、API、資料流和契約,並依第 4 條記錄可能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的事實。
- 做境內代理人門檻表: 每年確認有無韓國地址或營業所,並保存總營收、AI 服務營收、指定期間韓國使用者日均、既往罰鍰與匯率換算資料。
- 拆產品功能: 分開生成式輸出、對使用者的事前說明、下載或分享流程,以及招募、信用、教育、醫療等可能影響權益的功能。
- 保留真的能介入的人審: 為高影響候選情境定義誰可以覆核、改正、停用或轉人工;形式簽名不等於人類最終決定。
- 留下可查證的文件: 保存產品與模型版本、風險評估、測試、資料流、使用者說明、輸出標記、合約分工、事件與更正紀錄。
- 排官方複查: 對現行法、施行令、MSIT 指引、產業規則和服務上架條件設定複查日;找不到足夠官方依據時,先記資料缺口,不把推測寫成法定義務。
台灣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與AI 風險分類框架可作為內部盤點起點,但它們不能直接替代韓國市場的角色、高影響或透明判斷。
若要把這個台灣盤點起點接到日常資料、內容、權限、對外交易與產業檢查,可先看台灣已有 AI 基本法,公司還要看哪些規範?;進韓國市場時,再保留本頁的市場與角色判斷。
若產品同時評估中國、日本與韓國,可先用台灣、中國、日本、韓國 AI 法規比較分清法律、政策、指引、標準、執法與寬限,再回到本頁處理韓國的直接服務角色、透明與高影響 AI;比較頁不能替代韓國現行法與施行令。
現在不能講太滿的地方
這一頁不把第 4 條寫成所有台灣公司都直接承擔全部韓國義務,也不把第 36 條代理人門檻寫成所有境外 AI 業者一律適用;同樣不把寬限期寫成所有事情可以晚一年再處理。高影響 AI 的細節、透明呈現、產業規則、平台條款與跨境責任,仍會隨現行條文、主管機關文件和實際服務方式而變。若公司準備在韓國上架、簽客戶合約、處理人事或信用決定,應依最新官方來源與具體事實再確認。
常見問題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韓國 AI 基本法現在已經生效了嗎?
是。韓國 AI 基本法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生效;官方目前顯示的現行部分修正文本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適用,現行施行令頁面顯示自 2026 年 8 月 20 日施行。不要把後續修正或施行令頁面日期誤寫成整部法律第一次生效日。
有至少一年的寬限期,是不是可以先不管?
不能這樣理解。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的官方說明把寬限安排和事實查核、調查及罰鍰的執行分開處理;法律生效、產品治理、契約與市場判斷仍是現在要做的事。具體適用時點與措施,仍要按當日官方文件和情境確認。
台灣公司只在台灣內部使用 AI,也會自動受韓國規則管嗎?
不會只因公司在台灣使用 AI 就自動適用。但法律第 4 條明定,境外行為若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仍可能適用,所以要查韓國使用者、客戶、上架、資料、契約與供應鏈連結,再逐條確認公司角色與義務。
台灣公司沒有韓國據點,仍可能受韓國 AI 基本法規範嗎?
可能。法律第 4 條採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的域外適用規則,不只看公司或伺服器所在地。不過,韓文介面、韓國模型或偶發瀏覽本身都不能直接代替法律判斷;仍要看實際市場影響,以及個別條文規範的角色、產品與情境。
所有境外 AI 公司都要指定韓國境內代理人嗎?
不是。法律第 36 條先要求業者在韓國沒有地址或營業所,再看施行令第 29 條是否達到任一門檻:前一年度總營收 1 兆韓元、AI 服務部門營收 100 億韓元、前一年年底往前 3 個月的韓國使用者日均 100 萬人,或曾受指定罰鍰。符合時才要進一步處理指定與申報;外幣營收依前一年度平均匯率換算。
HR AI 一定是韓國的高影響 AI 嗎?
不能一概而論。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把招募等列為高影響判斷的重要場域,但官方也提到要看具體標準、風險與人類最終決定等條件。產品用途、輸出是否實質影響人,以及最新細節都要逐案確認。
AI 影片或圖片提供給韓國使用者,就一定要用同一種標示嗎?
先看公司是否直接提供生成式 AI 產品或服務,以及內容是在服務介面內使用,還是被下載、輸出或分享。韓國官方透明指引分別說明事前告知、生成結果標示與深偽內容的可辨識標記;不能把台灣的一般做法或其他市場的格式直接套用。
來源與查證
回到官方原始頁面
- 01Framework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Creation of a Foundation for Trust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2人工智能基本法第 4 條(適用範圍)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9-18開啟
- 03人工智能基本法第 36 條(境內代理人指定)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9-18開啟
- 04人工智能基本法施行令第 29 條(指定境內代理人業者的標準)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9-18開啟
- 05人工智能基本法第 31 條(透明性確保義務)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6人工智能基本法施行令第 23 條(透明性確保義務的方法等)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7人工智能基本法第 34 條(高影響人工智慧相關措施)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8-18開啟
- 08The AI Basic Act Comes into Force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Korea to Become an AI G3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 查證 2026-09-18開啟
- 09MSIT Issues Guidelines for Ensuring Transparency in AI Products and Services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 查證 2026-09-18開啟
- 10人工智慧基本法國科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11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v1.0數位發展部 / 查證 2026-08-18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