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中國 AI 生成內容標識規則現在生效了嗎?
- 台灣公司把 AI 內容放上中國平台要看什麼?
- 中國 AI 內容的顯式與隱式標識差在哪?
行動清單
- 先列出中國市場連結、使用者、平台、App 商店、經銷商、API、內容傳播路徑與契約。
- 逐一標示公司是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App 分發平台、供應商、代理商還是發布內容的使用者。
- 對服務介面、下載輸出、檔案元資料、傳播提示與使用者聲明功能分開測試並留存證據。
- 把中國標識辦法、GB 45438-2025、官方問答、平台規則與執法通報設定為來源複查項。
先答:不是所有在台灣做的 AI 內容,都直接要採中國同一套格式
如果公司只是把 AI 當成台灣內部的文稿、設計或開發工具,不能因為模型、供應商或受眾有中文,就直接寫成一定要依中國標識規則處理。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範圍,是利用生成式 AI 技術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文字、圖片、音訊、影片等內容的服務;未向境內公眾提供服務的研發或應用,不宜直接套用同一個範圍。
但若產品直接面向中國境內公眾、把內容放上中國平台、提供可下載或轉傳的生成內容,或公司在流程中是服務提供者、內容傳播者、App 分發者或合作供應商,事情就不能只看「內容在哪裡做」。先把市場、角色、輸出和傳播路徑拆開,才知道要核對哪一層規則。
| 情境 | 先查什麼 | 不要直接推論 |
|---|---|---|
| 台灣內部使用 AI 草擬內容 | 是否真的沒有中國境內公眾、平台、資料、客戶或契約連結;台灣既有個資、營業秘密、著作權與內控 | 用了中國模型,就自動受所有中國標識規則管 |
| 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 | 服務範圍、公司角色、內容治理、標識、平台與程序要求 | 公司在台灣,就不需要確認中國市場規則 |
| AI 圖文、音訊或影片上中國平台 | 生成者、傳播服務者、內容發布者、平台規則、下載與分享流程 | 在畫面上加一句 AI 標示,就已處理全部要求 |
| App、SDK、白牌或 API 進中國市場 | 誰面對使用者、誰控制輸出、誰準備上架材料、誰留存證據 | 不是品牌方就不用確認責任分工 |
四類官方材料,作用不一樣
| 文件或訊號 | 類型 | 本輪可確認的狀態 | 台灣公司怎麼用 |
|---|---|---|---|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已施行的生成式 AI 服務管理辦法 | 2023-08-15 施行 | 先判斷是否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不用模型國籍代替市場與角色判斷 |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 已施行的內容標識管理辦法 | 2025-09-01 施行 | 把顯式標識、隱式標識、傳播服務、App 上架與使用者發布分開查 |
| 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 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 2025-09-01 實施 | 以技術與輸出流程核對標識方法;不是推薦性實務指南,也不是另一部法律 |
| 官方答記者問 | 官方問答/實施說明 | 2025-03-14 發布 | 用來理解辦法與標準的關係;不能取代辦法或標準文字 |
| 2026 年處置與專項行動 | 執法/治理訊號 | 2026-04、2026-07 官方發布 | 顯示標識已進入治理與處置重點;不把個案通報寫成一律裁罰標準 |
最常見的錯誤,是把上表五種材料都叫作「中國 AI 法」,再用單一日期或單一畫面標籤處理。真正要做的是先確認規則的位階和角色,再安排產品流程與證據。
顯式標識、隱式標識與傳播提示,不是一件事
官方辦法把 AI 生成合成內容的標識分成兩種:顯式標識是使用者能明顯感知的文字、聲音、圖形或介面提示;隱式標識則是寫入檔案元資料、不容易直接被人看見的資訊。對於適用情境中的服務提供者,辦法另把生成內容、下載或匯出功能、檔案元資料、內容傳播與 App 上架審核分開規範。
| 流程角色 | 需要先核對的問題 | 不要把它寫成 |
|---|---|---|
| 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 | 哪些輸出要有可感知提示?下載、複製或匯出時,輸出與元資料是否要分開處理? | 只在首頁告知「本服務使用 AI」即可處理所有輸出 |
| 網路資訊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 | 如何核驗檔案元資料、使用者聲明或其他生成痕跡?何時要在內容周邊提醒? | 平台只要讓使用者自行勾選,就不用做任何核驗或提示 |
| App 分發平台 | 上架或上線審核時,是否要向 App 提供者取得生成合成服務與標識材料的說明? | App 只要不是自行訓練模型,就不需要任何標識材料 |
| 發布內容的使用者 | 是否需要主動聲明並使用服務提供者的標識功能?是否有不當移除或竄改標識的風險? | 使用者可以任意移除標識,或由平台承擔全部責任 |
辦法和官方問答還提到個別輸出情境可能涉及使用者協議、責任說明及保存紀錄;這不應被當成規避公開標識的方法。公司若打算提供這類功能,應依產品事實、現行條文、平台規則與法務判斷另外確認。
台灣公司先做五件可驗證的事
- 畫出中國市場地圖: 服務對象是中國境內公眾、既有客戶、經銷商還是內部團隊?內容在哪裡上架、分享或被二次傳播?
- 寫清楚角色: 公司、模型供應商、雲端服務、白牌夥伴、平台和客戶,誰產生內容、誰傳播、誰面對使用者、誰能改功能?
- 拆輸出流程: 分別測試服務介面、文字、圖片、音訊、影片、下載檔案、API 回傳、複製與分享,不要只看一張畫面。
- 保留標識證據: 記錄顯式提示、檔案元資料、傳播提示、使用者聲明、平台審核材料、模型與產品版本、測試時間與失敗案例。
- 分開其他責任: 內容可能是廣告、客訴回覆、人物合成或專業建議時,另外檢查宣稱、消費者理解、個資、著作權、人格和合約,不把標識當成免責文字。
公司在進中國市場前,也應先補齊台灣內部的資料、權限、內容與交易基線;可以接著看台灣已有 AI 基本法,公司還要看哪些規範?。若整體市場與資料流尚未梳理,可先回到中國 AI 法規:台灣公司進中國市場先看什麼?把市場、服務、公眾、資料出境與平台角色分開。
和台灣、歐盟、韓國的「標示」不能混用
台灣現況不是所有民間 AI 內容都有一條統一的固定標籤格式,可先看AI 生成內容一定要標示嗎?。中國的辦法與強制性國家標準則是針對其適用的網路資訊服務與角色,不能直接回推成台灣通用答案。
歐盟市場要依 EU AI Act 的角色、內容類型與 Article 50 的適用條件再判斷,可看EU AI Act 台灣視角。韓國市場則應看是否直接向韓國使用者提供 AI 產品或服務,以及透明指引與高影響情境,詳見韓國 AI 基本法:台灣公司要注意什麼?。三地都談透明或標記,並不代表可以共用同一段 UI 文案、技術作法或法律結論。
執法訊號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
中國網信部門 2026 年 4 月公布對部分平台未有效落實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規定的處置,列出約談、責令改正、警告及處理責任人等作法;同年 7 月 AI 應用治理專項行動也把標識落實列為重點。這表示產品團隊不能只把標識視為未來議題,而應留存設計、測試和調整證據。
但這些通報不是新設的一部法律,也不是「任何少一個圖示都必然受同樣處分」的計算公式。公司仍須核對服務範圍、實際角色、內容傳播、平台規則、官方文件與個案事實。
現在不能講太滿的地方
這一頁不把中國標識規則寫成所有台灣公司或所有 AI 生成內容都直接適用,也不把顯式標識簡化成一個固定貼紙。具體適用範圍、技術實作、平台審核、資料處理、產品功能與責任分工,仍要以當日的現行辦法、強制性標準、官方說明、平台條款與事實為準。
常見問題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台灣公司在台灣生成的 AI 圖片或影片,上中國平台就一定要採同一種中國標識嗎?
不能先用所在地回答。先確認內容是否在中國平台傳播、公司或合作方在流程中的角色、平台規則,以及是否落入現行標識辦法與配套標準的適用情境。
只要內容上有『AI 生成』字樣,就符合中國的標識要求嗎?
不能這樣保證。官方規則把顯式標識、隱式標識、傳播服務的核驗與提示、App 上架審核等分開;產品功能、輸出格式、下載或分享流程和公司角色都會影響要核對的項目。
台灣公司只在內部使用 AI,會自動受這些規則管嗎?
不能因為工具或供應商來自中國就直接下結論。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範圍是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 AI 服務;未向境內公眾提供服務的研發或應用,不宜直接套用同一範圍。
標識做好後,AI 生成的廣告或商品宣稱就能發布嗎?
不代表。標識不會替產品效果、價格、收益、安全性、人物同意、素材授權或消費者可能理解背書。公開前仍要檢查事實依據、人工審核、平台條款和其他適用規範。
來源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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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答记者问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查證 2026-08-21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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