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抓重點
- 台灣目前沒有一個適用所有民間 AI 內容的固定標示文字、位置與格式。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是政府推動 AI 的治理原則;第 5 條的明確警語要求,則連到經主管機關認定的高風險應用。
- 教育、醫療與司法機關已有各自場域的揭露或標記做法,但適用對象不同,不能互相直接套用。
- 廣告、薦證或容易誤認真人的內容,即使標示 AI,也不能取代真實性查核、利益關係揭露、本人同意與素材授權。
- 服務海外市場時要另查當地規則;歐盟透明義務不能直接當成台灣通用答案。
判斷流程
先把問題拆成五個關卡
這個流程用來判斷能不能用、怎麼用,以及哪些情況要升級給負責人、法務、資安或其他專業人員確認。
- 01
先看資料類型
要處理的內容是公開資料、內部文件、個人資料,還是機密資料?不同資料,能用的工具與審核強度不同。
- 02
確認工具與權限
工具是否經組織允許或審查?帳號、工作區、資料留存與模型訓練設定是否有人管理?
- 03
判斷輸出用途
只是個人草稿,還是會影響評量、服務、交易、契約、醫療或其他重要權益?用途越接近對外承諾或權益判斷,越需要人工審核。
- 04
指定責任邊界
誰能使用或送出?誰要覆核?出錯時誰修正?不要讓 AI 產出直接變成最後判斷或對外承諾。
- 05
留下必要紀錄
工具審核、使用規則、人工覆核與例外核准都要留下紀錄,之後才說得清楚組織怎麼管理風險。
官方已確認
現在可以放心寫進頁面的事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把透明與可解釋列為政府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的治理原則,並寫明 AI 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條文沒有直接訂出所有民間內容統一使用的標籤格式。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要求,AI 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發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這不能直接解讀成所有 AI 生成內容都屬高風險。
- 教育部中小學 AI 使用指引要求學生依學校與教師規範揭露使用的工具名稱、版本與方式;這是教育場域正式指引,不是一般企業的通用標示格式。
- 衛福部醫療指引要求適當說明 AI 的參與範圍、用途與限制,AI 直接和民眾互動時應主動揭露並提醒可能出錯;這是醫療機構行政指導,不是所有產業通用規則。
- 司法院使用 AI 系統參考指引第 12 點要求,司法機關使用者以生成式 AI 作為執行公務輔助工具所生成的資料,應做適當揭露或標記;適用對象是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
- 文化部生成式 AI 指引屬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導,提醒藝文工作者與事業在可能造成事實誤解時考慮揭露 AI 使用,並保留人工把關與創作紀錄。
- 公平交易法與公平會薦證廣告規範處理不實、引人錯誤及薦證關係揭露。內容是否由 AI 生成,不會自動免除廣告主或發布者的查證責任。
尚待細則
不要寫成已定案
- 台灣目前尚無一個涵蓋所有民間 AI 文字、圖片、聲音與影片的統一標示文字、位置、格式與罰則。
- 哪些 AI 產品或系統會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高風險,以及警語要如何呈現,仍待各領域規範持續細化。
- 金融、醫療、教育、司法、選舉、兒少、性影像、平台服務與其他高敏感情境,可能有不同規範或契約要求,不能只靠這一頁判斷。
- 平台要求與海外市場規則可能比台灣一般規則更具體;上架或跨境服務前仍要重查當地與平台最新版要求。
實務風險
真正容易出事的地方
這些不是為了嚇人,而是組織導入 ChatGPT 或其他 AI 工具前,最需要先擋住的常見破口。
團隊只因台灣沒有統一標籤,就把 AI 客服、合成真人、醫療說明與一般內部草稿都當成不必揭露。
只在不易看到的位置放一行 AI 標示,主要畫面、聲音或文案仍讓受眾誤認為真人發言、現場實拍或專業人員判斷。
把『AI 生成』當成免責文字,卻沒有查核事實、廣告宣稱、本人同意、著作權、平台條款與素材授權。
沒有保留使用的工具、模型版本、提示詞、人工修改、發布核准與標示決策,內容出錯後無法說明處理流程。
只看台灣頁面就把內容提供給歐盟或其他海外市場,漏掉當地透明、標記或 deepfake 規則。
建議行動
第一版制度先做這幾件事
不用一開始做成厚重制度,先讓相關人員知道哪些資料不能輸入、哪些輸出要審、哪些工具可以用。
- 發布前先判斷這是內部草稿、一般公開內容、廣告薦證、真人合成、AI 互動,還是可能影響權益的高風險輸出。
- 對外內容依誤認風險選擇清楚的呈現方式,例如揭露 AI 協助、標示合成內容、說明限制或提供轉人工管道,不要只套一個模糊標籤。
- 逐項檢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引、既有法律、平台規則與服務市場;找不到明確格式時,記錄公司採取的透明度判斷與理由。
- 廣告、推薦、產品準確率、療效、收益或安全宣稱,先確認證據與利益關係,再決定標示;不能用 AI 標籤取代真實性審核。
- 涉及真人聲音或肖像時,同時確認本人同意、素材授權、商用範圍與誤認風險;標示不能代替授權。
- 兒少、醫療、金融、司法、選舉、性影像或可能造成重大權利影響的內容,發布前交由主管、法務或目的事業專責人員個案審查。
- 建立更正、下架、申訴與版本追蹤流程,標示內容或適用規則改變時可以快速更新。
紀錄與佐證
至少要留這些紀錄
補充說明
先分清楚四種「標示」
大家都說 AI 內容要標示,但實務上混在一起的至少有四件事:
| 要處理的問題 | 標示在回答什麼 | 常見情境 |
|---|---|---|
| AI 身分告知 | 使用者現在是否正在和 AI 互動 | AI 客服、醫療機構對外互動 |
| 生成或合成揭露 | 內容是否由 AI 生成、變造或協助 | 圖片、影片、聲音、文章、數位分身 |
| 風險警語 | 系統限制、錯誤可能性或高風險注意事項 | 高風險 AI、醫療、重要權益判斷 |
| 商業與權利揭露 | 是否為廣告、薦證、合作,或是否可能冒用真人 | 推薦文、代言、品牌內容、聲音肖像 |
一行「AI 生成」通常無法同時處理這四種問題。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先判斷受眾會誤認什麼、內容會影響什麼,再決定揭露 AI 參與、加上限制說明、標示商業關係,或乾脆改由人員接手。
人工智慧基本法不是一張通用貼紙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把透明與可解釋列為政府推動 AI 的治理原則,明確提到 AI 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這個方向很重要,但條文本身沒有直接訂出所有民間文字、圖片、聲音與影片都要使用的固定標籤、位置或罰則。
第 5 條則更具體,但它處理的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發部認定的高風險 AI 產品或系統,要求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它不是在說所有生成內容都自動屬於高風險。
所以台灣目前比較正確的答案不是「全部都要標」或「全部都不用標」,而是回到主管機關、使用情境、受眾、風險與其他既有法律逐層判斷。可以接著看第 4 條的透明原則與第 5 條的高風險警語。
同一件事,各場域做法不同
- 學校作業: 教育部指引要求學生依學校與教師規範,揭露工具名稱、版本與使用方式。這是教育場域的學習與誠信要求。
- 醫療互動: 衛福部指引要求醫療機構適當說明 AI 的參與範圍、用途與限制;AI 直接和民眾互動時,應主動揭露並提醒可能出錯。
- 司法公務: 司法院指引要求司法機關使用者對生成式 AI 輔助產出的資料做適當揭露或標記。它不是一般民間企業的直接義務。
- 文化藝術: 文化部指引是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導,會依是否可能造成事實誤解、是否涉及創作與權利,建議考慮透明揭露與人工把關。
- 廣告與薦證: 要先處理真實性、可證明性與利益關係。標示 AI 不能讓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變成沒有問題。
這些例子顯示,標示會跟用途一起變化。不能把學校作業格式直接拿去當醫療警語,也不能把司法機關的內部規則直接寫成所有企業的法定格式。
發布前做五個判斷
- 誰會看到: 內部同事、一般消費者、學生、病人、客戶,還是海外使用者。
- 內容是什麼: 文字草稿、現場感圖片、真人合成、廣告推薦、AI 客服或專業判斷資料。
- 會誤認什麼: 真人發言、實際拍攝、專業人員結論、商品效果、合作關係或事件事實。
- 哪套規則適用: 人工智慧基本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引、廣告與消保、平台規則或海外市場規範。
- 標示後還缺什麼: 人工查核、本人同意、素材授權、警語、轉人工、申訴、更正與下架。
若決定揭露,可以依實際情境寫清楚「AI 協助到哪裡」與「人做了什麼」,而不是只放一句看不出意義的「本內容含 AI」。例如,內部或一般資訊內容可以說明部分內容由生成式 AI 協助草擬並經人工查核;合成影像則要讓受眾看得出它不是現場實拍;AI 客服還要提供轉人工與錯誤修正方式。這些是降低誤認的實務做法,不是法定統一範本。
標示不能代替其他權利與責任
即使已清楚標示 AI,仍要另外確認:
- 內容是否正確,會不會影響交易或重要權益。
- 廣告宣稱、推薦關係與合作利益是否真實揭露。
- 真人的聲音、肖像或數位分身是否取得合適同意。
- 圖片、歌曲、錄音、影片、文字與其他素材是否有權使用。
- 平台是否允許這種生成、上架與商用方式。
- 海外使用者所在地是否有另外的透明或標記義務。
若涉及真人合成,可接著用AI 聲音與肖像授權檢查表盤點人物、素材、模型與退出範圍;若涉及廣告,可看AI 廣告、推薦文與公平交易先把真實性與利益關係拆開。
使用前先知道
本文為 AI 法規與合規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案件、契約、爭議或法遵需求,請諮詢律師、法務或相關專業顧問。
常見問題
台灣所有 AI 圖片和影片都一定要標示嗎?
目前不能這樣一概而論。要先看內容用途、是否可能誤導、是否涉及高風險應用、特定產業指引、平台規則或海外市場;也不能因為沒有通用固定格式,就推論任何情境都不用揭露。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寫『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不是已經全面強制嗎?
第 4 條是在規定政府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應遵循的治理原則,沒有直接訂出所有民間內容統一使用的標籤文字、位置或罰則。企業仍應把透明度列入內控,並繼續檢查各產業與情境的具體規則。
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警語?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5 條把警語要求連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發部認定的高風險 AI 產品或系統。哪些應用會被認定、警語格式如何設計,還要追各主管機關後續規範。
AI 寫的廣告有標示就可以發布嗎?
不代表可以。商品、服務、準確率、療效、收益或推薦關係仍要真實、可證明且不誤導;有薦證或利益關係時,也要檢查公平會規範。AI 標示不能補救不實宣稱。
台灣公司服務歐盟使用者,也只看台灣規則嗎?
不是。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或服務歐盟使用者時,要另判斷 EU AI Act Article 50 的角色、內容與透明義務;它是歐盟規則,不是台灣所有內容的通用標準。
來源與查證
- 人工智慧基本法 / 國科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查證 2026-08-07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工智慧使用和學習指引 / 教育部 / 查證 2026-08-07
- 醫療機構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指引公告頁 / 衛生福利部 / 查證 2026-08-07
- 醫療機構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指引 PDF / 衛生福利部 / 查證 2026-08-07
-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PDF / 司法院公報 / 查證 2026-08-07
- 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專區 / 文化部 / 查證 2026-08-07
- 公平交易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證 2026-08-07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查證 2026-08-07
- EU AI Act Article 50 透明義務指引 / European Commission / 查證 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