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韓國生成式 AI 透明義務現在生效了嗎?
- 台灣公司直接服務韓國使用者要怎麼告知?
- 生成內容下載或分享後要怎麼標示?
- 韓國的深偽或擬真內容標示有什麼不同?
行動清單
- 列出韓國使用者、客戶、上架平台、經銷商、API、資料流、輸出路徑與契約,先確認韓國市場連結。
- 標明公司、模型商、白牌夥伴、平台與客戶誰直接提供 AI 產品或服務,誰控制介面、輸出與後續分享。
- 把事前告知、服務內呈現、下載或匯出、複製分享、機器可讀標記與擬真內容分成不同測試案例。
- 若採機器可讀方式,另外確認文字或聲音告知是否存在、何時出現、使用者能否理解。
- 對擬真人物聲音、影像或影片,同時處理清楚標示、本人同意、素材授權、濫用回報、更正與下架。
- 保留法律、施行令、指引、產品與模型版本、畫面、輸出檔案、測試結果、責任分工及複查日期。
先答:直接向韓國使用者提供生成式 AI,不能只藏一行說明
台灣公司若直接向韓國使用者提供生成式 AI 產品或服務,或把這類功能透過 App、SaaS、白牌、API 與合作平台送進韓國市場,就要先確認韓國 AI 基本法第 31 條的透明義務與現行施行令第 23 條。重點不是找一張通用「AI 生成」貼紙,而是把事前告知、生成結果、下載或分享後的辨識,以及難以和真實區分的聲音、影像或影片分開處理。
如果公司只是把外部 AI 工具用於台灣內部工作或創作,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指引沒有把這種工具使用者直接當成同一種 AI 產品或服務提供者。這不表示內部使用沒有個資、營業秘密、著作權或內控風險,而是不能跳過市場與角色判斷,直接套用韓國服務提供者義務。
| 情境 | 先查什麼 | 不要直接推論 |
|---|---|---|
| 台灣團隊用 AI 做內部草稿 | 是否真的沒有韓國使用者、客戶、平台、資料或契約連結;公司是否只是工具使用者 | 使用韓國模型,就自動承擔全部韓國提供者義務 |
| SaaS 或 App 直接服務韓國使用者 | 公司是否直接提供生成式 AI 產品或服務、何時告知、輸出如何標示 | 公司設在台灣,所以不用看韓國市場規則 |
| API、白牌或經銷進入韓國 | 誰面對使用者、誰控制介面與輸出、誰保存證據、契約如何分工 | 不是品牌首頁,就一定不是相關業者 |
| 內容可下載、匯出或分享 | 內容離開原介面後,文字、聲音、視覺或機器可讀訊號是否仍存在 | 服務首頁有一行說明,就已涵蓋每一份輸出 |
| 生成擬真人物聲音、影像或影片 | 使用者能否清楚辨識、主要受眾特性、本人同意與素材權利 | 放一個難以注意的小圖示,就一定足夠 |
韓國 AI 基本法也有境外行為若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時的適用規定;但具體跨境產品是否落入、由誰承擔哪一項責任,仍要依服務、契約、資料與實際控制能力判斷。這一頁提供的是產品盤點順序,不是個案法律結論。
官方已確認:法律、施行令、指引與寬限要分開
韓國 AI 基本法自 2026 年 1 月 22 日生效。官方法律資訊中心目前顯示的現行部分修正文本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適用。現行施行令頁面則顯示自 2026 年 8 月 20 日施行,並標示為其他法律修正所造成的修正。這個頁面日期變化不能直接解讀成第 23 條透明方法在 8 月 20 日全面改版;本輪已另行核對現行第 23 條內容。
| 文件或安排 | 類型 | 本輪可確認的狀態 | 這一頁怎麼用 |
|---|---|---|---|
| 韓國 AI 基本法第 31 條 | 已生效法律 | 法律 2026-01-22 生效;現行部分修正文本自 2026-07-21 適用 | 確認事前告知、一般生成結果及擬真聲音、影像、影片三層義務 |
| 現行施行令第 23 條 | 現行施行令 | 官方頁面顯示自 2026-08-20 施行;第 23 條內容已於本輪核對 | 確認可用的告知與標示方法、機器可讀方式的配套告知,以及例外判斷 |
| MSIT 透明指引 | 官方實施指引 | 2026-01-22 發布 | 說明直接提供服務的角色、服務介面與下載分享情境;不能取代法律或施行令 |
| 至少一年寬限 | 官方執行安排 | 調查、事實查核與罰鍰原則上另作安排,重大損害情況例外 | 排定修正時程,但不寫成法律未生效或企業可以全面不處理 |
法律規定「要處理什麼」,施行令補充「可以怎麼處理」,官方指引再說明主管機關期待的產品實作方向;寬限則是執行安排。四者不能只用一個「韓國 AI 新規」標題混在一起。
第 31 條實際拆成三層透明處理
1. 使用前先告知
AI 業者若提供使用高影響 AI 或生成式 AI 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要求事前告知使用者該產品或服務以這類 AI 為基礎運作。現行施行令列出的方式,包括直接在產品上說明、寫進契約/說明書/使用條款、顯示在使用者畫面或設備,以及在服務場所清楚張貼等。
這不代表任何一種方式在所有產品都一定足夠。聊天服務、API、實體設備與白牌產品的使用路徑不同,團隊要實際測試使用者在開始使用前是否能看見並理解,而不是只確認法務文件裡有那一句話。
2. 一般生成結果要有辨識方式
提供生成式 AI,或提供使用生成式 AI 的產品與服務時,法律要求標示生成結果。現行施行令允許採人可辨識或機器可讀方式;若採機器可讀方式,仍要至少用一種文字或聲音告知該結果由生成式 AI 產生,不能把中繼資料當成完全不必向人說明。
官方透明指引進一步區分服務內與服務外:在服務介面內,可以依產品環境使用合適的 UI 或視覺訊號;內容若會被下載、匯出或分享,則應另外處理離開原介面後的清楚視覺/聽覺識別,或配合人類告知的機器可讀中繼資料。團隊應把畫面截圖和實際輸出檔案都納入測試。
3. 難以和真實區分的聲音、影像或影片要更清楚
法律第 31 條另處理使用 AI 生成、且難以和真實區分的聲音、影像或影片。現行施行令要求採使用者容易以視覺、聽覺或軟體方式辨識的告知或標示,並考量主要使用者的年齡、身體與社會條件。
藝術或創作表現可以採不妨礙作品呈現的方式,但這不等於完全不標示。若內容涉及可識別人物,仍要另外處理本人同意、聲音或肖像授權、素材權利、濫用回報、更正與下架;透明標示不會自動補足這些責任。
施行令有例外,不代表可以自行宣布豁免
現行施行令第 23 條提到,若從產品或服務名稱、使用者介面或輸出本身就能明顯知道使用 AI,純內部使用,或落在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情形,部分告知或標示方法可能全部或部分不適用。
團隊不應只憑「大家都知道這是 AI」就自行刪除所有告知。至少要保存產品名稱、畫面、使用流程、輸出範例、主要受眾與判斷理由,並確認是法律義務本身、施行方法還是特定情形的例外。若是白牌、嵌入式功能或內容會脫離原介面,更不能只看品牌名稱判斷。
台灣、韓國、中國與歐盟,不能共用一段標示文案
| 市場 | 本輪確認的主要來源 | 先抓住的差別 |
|---|---|---|
| 台灣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5 條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 | 第 4 條是透明治理原則,第 5 條另處理經主管機關認定的高風險警語;目前不是所有民間內容都有一種統一格式 |
| 韓國 | AI 基本法第 31 條、施行令第 23 條、MSIT 透明指引 | 先分直接提供服務的角色、事前告知、一般生成結果與擬真聲音/影像/影片 |
| 中國 | 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與 GB 45438-2025 | 對適用的服務、輸出與傳播角色區分顯式、隱式標識和平台處理,均自 2025-09-01 施行 |
| 歐盟 | EU AI Act Article 50 與官方透明指引 | 自 2026-08-02 起依 provider、deployer、系統與內容類型處理互動告知、機器可讀標記、deepfake 或特定公共議題內容 |
這些規則都在處理透明,但角色、法源、內容類型、技術方法與生效時程不同。台灣產品團隊可以共用一套「市場、角色、介面、輸出、證據」盤點框架,卻不能把韓國的告知文字、中國的檔案標識或歐盟的 Article 50 直接複製成全球統一法律答案。台灣一般內容可先看AI 生成內容一定要標示嗎?;中國與歐盟市場則分別回到中國 AI 生成內容標識和EU AI Act 台灣視角。
上線前做六個可驗證的測試
- 角色測試: 公司是直接服務提供者、API 或白牌供應商、平台、客戶,還是純粹工具使用者?把契約和實際控制能力一起看。
- 進場測試: 新使用者在啟用功能前,能否知道產品或服務使用生成式或高影響 AI?截圖並保留版本。
- 服務內測試: 聊天、圖片、聲音或影片結果在介面內是否容易辨識?螢幕閱讀器、行動版與主要受眾能否理解?
- 輸出測試: 下載、匯出、複製、分享、API 回傳或二次上傳後,透明訊號是否仍存在?實際檢查檔案和中繼資料。
- 擬真內容測試: 人物聲音、影像或影片是否可能被誤認為真實?標示是否清楚,授權、回報、更正與下架是否能運作?
- 例外與證據測試: 若主張 AI 使用已經顯而易見、純內部使用或其他例外,保留依據、受眾、畫面、輸出、核准人與下次複查日。
若需要先看韓國整體市場、高影響 AI 與寬限安排,可回到韓國 AI 基本法:台灣公司要注意什麼?。若公司還沒有完成台灣內部資料、權限、內容與交易基線,先用台灣已有 AI 基本法,公司還要看哪些規範?補齊內控,再把韓國市場當成額外一層,而不是替代台灣規範。
現在不能講太滿的地方
現行施行令頁面在本輪出現 2026 年 8 月 20 日的其他法律修正標示;本輪已核對第 23 條現行內容,但不能僅憑頁面日期推論透明方法在該日新增或全面改變。主管機關仍可能更新公告、例外、產業規則與執行做法,平台和客戶契約也可能提出更具體要求。
至少一年的寬限是官方說明的執行安排,不是法律未生效或企業取得全面豁免。實際產品是否落入韓國規則、跨境行為是否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白牌與供應鏈由誰承擔義務,都要依最新官方來源和具體事實再確認。
常見問題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台灣公司只要有韓國使用者,就一定適用韓國生成式 AI 透明義務嗎?
不能只看一個使用者或公司所在地下結論。先確認產品是否直接提供給韓國使用者、公司是否是 AI 產品或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功能與輸出是什麼,以及白牌、API、平台和契約如何分工。韓國法律也有境外行為影響韓國市場或使用者的適用條款,具體案件仍要依事實確認。
公司只用 ChatGPT 或其他工具做內部草稿,也要依同一方式標示嗎?
不宜直接這樣解讀。韓國官方指引把直接提供 AI 產品或服務的業者,和把 AI 工具用於工作或創作的使用者分開。內部使用仍要處理台灣的個資、營業秘密、著作權與內控,但不是因此自動成為韓國透明義務下的同一種服務提供者。
生成內容只放機器可讀中繼資料,不做任何人看得見的說明,可以嗎?
不能把機器可讀標記理解成完全不用告知。現行施行令第 23 條允許一般生成結果採人可辨識或機器可讀方式,但採機器可讀方式時,仍要至少用文字或聲音告知該結果由生成式 AI 產生;實際呈現還要看介面、下載分享與使用者理解。
AI 圖片、影片和聲音都能用同一個小圖示處理嗎?
不能保證。若內容難以和真實區分,法律與施行令要求使用者能清楚辨識,並要考量視覺、聽覺、軟體可及性及主要使用者特性。藝術或創作表現可以採不妨礙作品呈現的方式,但不代表完全不標示。
有至少一年寬限,產品可以等寬限結束再改嗎?
不建議這樣處理。寬限是主管機關說明的調查與罰鍰執行安排,並非把已生效的法律、現行施行令和透明指引暫停。若產品準備上架、簽約或直接服務韓國使用者,現在就應保留角色判斷、介面、輸出、測試與責任分工證據。
來源與查證
回到官方原始頁面
- 01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現行 AI 基本法)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2人工智能基本法第 31 條(透明性確保義務)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3人工智能基本法施行令第 23 條(透明性確保義務的方法等)Korean National Law Information Center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4The AI Basic Act Comes into Force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Korea to Become an AI G3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5MSIT Issues Guidelines for Ensuring Transparency in AI Products and Services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6人工智慧基本法國科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7EU AI Act Article 50 透明義務指引European Commission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8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 / 查證 2026-08-22開啟
- 09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查證 2026-08-22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