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日本 AI 訓練真的都不用授權嗎?
- 台灣創作者接日本 AI 案,作品與生成內容要怎麼留證?
- 日本 AI 生成圖片可以商用嗎?
- 作品被拿去訓練時,創作者可以先做什麼?
行動清單
- 先確認日本連結:委託方、服務地、使用者、素材來源、模型、發布平台、契約準據法與交付市場。
- 把學習/微調、既有作品輸入、內容生成、內部檢視、公開傳輸、交付與販售分成不同利用行為。
- 要求合作方說明資料來源、模型與平台版本、是否允許再訓練、是否提供相似內容防止與侵害處理機制。
- 保留原稿、原始檔、首次發布證據、授權範圍、提示詞、生成版本、挑選與人工修改歷程。
- 公開前檢查具體表達、角色、構圖、文字、音樂、人物與品牌是否近似既有權利標的。
- 高價委託、角色 IP、音樂、影音、資料集、LoRA/微調或爭議案件,交由熟悉台日著作權與契約的人員個案確認。
先答:日本不是「AI 訓練一律免授權」
日本著作權法第 30 條之 4,對不以享受作品所表達思想或感情為目的的資訊分析,提供相當彈性的權利限制。這是很多人把日本簡化成「AI 訓練天堂」的來源,但那句話少了最重要的條件。
文化廳官方資料說明,利用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也要看是否同時帶有讓人享受原作表達的目的,以及是否不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若追加學習的目的,就是讓模型輸出特定作品的創作性表達;或直接取用以 AI 學習用途有償提供的資料庫,判斷可能不同。RAG、Image to Image、少量特定創作者作品的 LoRA/微調,也不能只看到「資訊分析」四個字就結束。
對台灣創作者來說,最實際的做法不是先背日本條號,而是把行為拆開:作品在哪裡被收集?誰拿去訓練或微調?是否把既有作品直接輸入?輸出有沒有公開、交付或販售?每一段的目的、角色、地點與契約都可能不同。
官方已確認:四種材料,法律效果不同
| 文件 | 類型 | 本輪可確認的作用 | 不要寫成 |
|---|---|---|---|
| 日本著作權法 | 法律 | 第 30 條之 4 等條文提供特定權利限制,仍須逐項確認要件 | 所有 AI 訓練都自動免授權 |
| 文化廳「AI 與著作權基本想法」 | 官方解釋整理 | 以現行法說明開發/學習與生成/利用的判斷方向 | 新增一部生成式 AI 著作權法 |
| 文化廳檢查表與指引 | 風險降低指引 | 分 AI 開發者、提供者、業務使用者、一般使用者與權利人提供作法 | 全部打勾就不會負責的認證表 |
| 個別爭議、裁判與契約 | 個案事實 | 決定實際權利、責任、救濟與證據 | 可用一個案例代表所有模型與作品 |
文化廳專區說明,2024 年整理基本想法時,日本生成 AI 與著作權的裁判累積仍不足。因此,這些資料的價值是提供官方判斷順序,不是替所有新工具、跨境委託與個案先下結論。
訓練、輸入、生成、公開要分四段
1. 開發與學習
一般資訊分析型學習可能落入第 30 條之 4,但還是要問:是否真的以非享受目的進行?有沒有刻意要重現學習作品的創作性表達?利用規模與方法是否不當損害權利人的市場?使用的是一般網路資料,還是以 AI 學習用途授權販售的資料庫?
所以不能只把「作品公開在網路」和「可以拿去做任何訓練」畫上等號。對開發者或委託方,資料來源、蒐集政策、訓練目的、模型設計和相似內容防止措施都應留下紀錄。
2. 把既有作品輸入生成 AI
文化廳檢查表以 Image to Image 為例:把既有作品輸入模型作資訊分析,原則上可能適用第 30 條之 4;但如果輸入目的就是產生與該作品相似的結果,可能同時帶有享受目的,此時不能直接依賴同一條權利限制。
接案時常見的「把客戶舊海報丟進去改一版」「用某角色圖訓練 LoRA」「把整本作品放進 RAG 讓系統回傳原文」,都要先確認素材權利、用途和輸出設計,不宜只用工具功能名稱判斷。
3. 生成結果
生成內容會不會侵害日本著作權,文化廳整理的核心仍是相似性與依據性。風格或點子相近,不當然等於法律上的相似;但不必完全一模一樣,只要共用了原作的創作性表達,仍可能進入侵權判斷。
提示詞若直接放入作品、作品名稱或角色等特定資訊,可能成為判斷使用者是否接觸並依據既有作品的間接證據。反過來,保存提示詞、模型資訊與生成歷程,也有助於說明過程,但不是自動免責。
4. 公開、交付或販售
私下生成、內部檢視與把內容上傳社群、交付客戶或販售,不一定落在同一個權利限制。文化廳檢查表特別提醒:生成行為可能適法,不代表後續公開傳輸或利用也自然適法。
發布前至少要檢查具體表達是否近似既有作品,並留下檢查與審核紀錄。平台寫「可商用」只代表平台給你的範圍,不會替第三人的作品、角色、音樂、人物或品牌權利背書。
AI 生成內容自己有沒有著作權
日本文化廳資料以使用者的創作意圖與創作性貢獻程度判斷 AI 生成物是否具有著作物性。台灣智慧財產局則強調自然人的實際創意投入。兩套說法用語不同,但都不支持「只要輸入提示詞,結果就一定受保護」或「只要用了 AI,結果就一定不受保護」。
創作者若要主張自己的部分,應保留提示詞、生成版本、挑選理由、構圖或編排、人工繪製與修改檔案。這些資料能幫助說明人的創作歷程,也能處理委託方、平台或合作團隊對權利歸屬的疑問;它們仍不是法院必然認定有著作權的保證。
台灣自己的基本判斷,可先回到著作權法與AI 生成圖片有著作權嗎?。若涉及聲音、肖像或數位分身,還要另看AI 模仿聲音、配音或肖像有什麼風險?,不能只處理著作權。
作品被拿去學習時,創作者能先做什麼
文化廳檢查表把權利人的作法分成事前與事後。事前可以考慮以 robots.txt、登入限制等技術措施降低自動蒐集,並把作品或資料集的 AI 學習授權範圍與對價寫清楚。這些措施需要蒐集者實際遵守或受到存取限制,不能保證作品永遠不會被抓取。
事後若發現近似生成物,先保存原作、發布日期、對照畫面、網址、平台與生成線索,再判斷相似性、依據性、利用行為及是否有權利限制。文化廳也提醒,模型通常未必就是訓練作品的重製物,能否要求停止、移除資料、賠償或採取其他措施,要看具體侵害與責任主體,不能先保證可以刪除整個模型。
若作品主要在台灣管理,可搭配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建立授權、創作歷程、揭露與內控紀錄;進入日本市場時,再以日本 AI 法規觀察確認日本法律、政策與指引的最新狀態。
台灣創作者接日本案,先做六件事
- 畫出日本連結: 誰委託、誰提供模型、素材在哪裡、內容要交付或發布到哪個市場,契約選用哪一地法律。
- 把行為拆段: 分別記錄學習/微調、作品輸入、內容生成、內部檢視、公開、交付與販售。
- 核對授權鏈: 客戶交來的圖片、音樂、角色、影片、照片和資料集,是否真的涵蓋 AI 輸入、訓練、改作與跨境交付。
- 確認工具條款: 模型與平台是否保存輸入、拿去再訓練、限制哪些商用用途,以及出事時提供哪些處理機制。
- 留下創作與檢查證據: 保存提示詞、版本、人工修改、相似性搜尋、核准與發布紀錄。
- 高風險案個別確認: 角色 IP、音樂、表演、名人、LoRA/微調、資料集或高額授權,不用一般文章代替台日法務與契約審查。
現在不能講太滿的地方
這一頁不把日本第 30 條之 4 寫成所有 AI 訓練的通行證,也不把文化廳指引寫成新增罰則或裁判。台灣創作者是否受日本規範直接影響,仍要看利用行為發生地、委託與發布市場、作品與資料來源、公司角色、平台條款、契約和個案事實。
常見問題
讀完後通常還會問
日本法律是不是允許任何作品不經授權拿去訓練 AI?
不是。第 30 條之 4 對非享受目的的資訊分析提供彈性,但有目的與權利人利益等條件。文化廳檢查表也列出,若追加學習是為了輸出特定作品的創作表達,或無授權使用有償提供的 AI 學習資料庫,可能不能直接依賴這項權利限制。
在日本用 AI 生成圖片,自己看可以,放上網也一定可以嗎?
不能把兩個行為混在一起。文化廳資料明確把生成與後續公開利用分開;私下生成可能有私用等權利限制,但上傳、交付、販售或公開傳輸時,仍要重新檢查與既有作品的相似性、依據性及其他適用條件。
平台允許商用,就代表日本著作權風險已處理嗎?
不代表。平台條款只處理你和平台之間的使用規則;既有作品、角色、圖片、音樂、人物、客戶素材與日本合作方契約仍要另外確認。
台灣創作者的作品被日本 AI 服務學習,可以直接要求刪除模型嗎?
不能先保證。文化廳檢查表整理了技術性阻擋、授權資料庫、侵害發生後的停止與移除等可能作法,也提醒模型本身通常未必等同訓練作品的重製物。可採取什麼措施仍要看利用行為、權利限制、相似性、證據與個案判斷。
來源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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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AI と著作権に関するチェックリスト&ガイダンス日本文化廳著作權課 / 查證 2026-08-21開啟
- 05著作権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30年法律第30号)について日本文化廳 / 查證 2026-08-21開啟
- 06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證 2026-08-21開啟
- 07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 1150427智慧財產局 / 查證 2026-08-21開啟
- 08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 AI 指引文化部 / 查證 2026-08-21開啟